清丰县冀鲁豫边区革命根据地旧址纪念馆
章程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二章 | 机 构 |
第三章 | 藏品管理 |
第四章 | 管理层 |
第五章 | 职工 |
第六章 |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
第七章 | 信息披露 |
第八章 |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
第九章 | 附 则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清丰县冀鲁豫边区革命根据地旧址纪念馆(以下简称纪念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规范本馆各项业务工作,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公共信托职能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清丰县冀鲁豫边区革命根据地旧址纪念馆
第三条 本馆登记管理机关是清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四条 纪念馆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纪念馆的宗旨是挖掘抗战历史文化内涵,传播抗战历史,弘扬抗战精神,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积极开展革命传统教育、近现代史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
第六条 纪念馆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集和保管以冀鲁豫革命抗战史为主的可移动文化遗产,对藏品进行有效的保护、管理;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发挥纪念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
(三)加强网络资源和数字化信息体系建设,利用网络公共服务平台,为公众提供及时快捷的纪念馆公共文化信息;
(四)严格执行博物馆(纪念馆)的安全防护规范,做好纪念馆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确保文物、人员和公共财产的安全;
(五)发挥纪念馆业务优势,开展各类业务培训,提升员工业务能力,培养行业人员;
(六)符合本章程的纪念馆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章 机 构
第七条:纪念馆的上级主管单位为中共清丰县委宣传部。
第八条:纪念馆下设办公室、人事财务部、安全保卫与后勤部、文物保护与党史研究发展中心、游客服务中心5个股室。
第九条:纪念馆的日常工作由馆长办公会决定。馆长办公会议根据纪念馆宗旨,制定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制定经费预算、监督经费使用。
第三章 藏品管理
第十条:纪念馆通过征集、采集、购买、交换、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藏品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列入藏品总帐,纪念馆建立的藏品总帐、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报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纪念馆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纪念馆具备保障藏品安全的设备和设施,对于珍贵藏品和其他易损易坏的藏品,纪念馆设立专库和专柜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三条: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对藏品安全承担责任,纪念馆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办理藏品称交手续。
第十四条:不够收藏标准的,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纪念馆委托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向省级文物主管部门申请退出馆藏。退出馆藏的申请材料,内容应包括拟不再收藏的藏品名称、数量和退出馆藏的原因,并附有关藏品档案复制件。
第十五条:退出馆藏申请由上级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议,如专家委员会审议不同意,终止退出馆藏程序。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纪念馆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本单位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由一正、两副馆长(一为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管理委员会(管理层班子)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实施工作人员劳动、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纪念馆业务工作;
(二)管理纪念馆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纪念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条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清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五章 职工
第二十一条 纪念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 纪念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二十三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
(二)对纪念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馆章程、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纪念馆声誉,维护纪念馆利益,遵守纪念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馆章程、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纪念馆的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纪念馆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纪念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八 纪念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纪念馆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纪念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经费收支和财务管理情况,包括: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项目开支情况、各种经费管理制度及使用情况;
(三)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定岗情况、绩效考评、奖惩制度等;
(四)人才培养规划,招聘、引进人才的岗位、条件、方法和结果;
(五)纪念馆章程、法人登记事项;
(六)主要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七)依法应当批露的其它重要信息。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年报、全馆职工大会、本馆网站(www.sgjlyjng.com)等。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纪念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纪念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在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纪念馆所有藏品,应由主管单位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三十五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清丰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纪念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主管单位和有关单位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纪念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