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丰县冀鲁豫边区革命根据地旧址纪念馆藏品征集办法
纪念馆藏品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影响到纪念馆的业务水平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做好纪念馆展陈工作,结合纪念馆的自身性质、任务和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藏品征集机构和人员
成立纪念馆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藏品征集年度计划的制定,征集对象的信息调查,征集和接收工作。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由藏品保管人员及办公室等相关人员组成,由馆长担任组长。
二、征集范围
(一)反映抗战时期冀鲁豫抗日英雄和冀鲁豫人民参加抗战的重要图片和资料等。
(二)抗战时期的迫击炮、重机枪、冲锋枪、刺刀、手枪、步枪、手榴弹、弹夹、军刀及军旗、军服、军帽、军鞋、钢盔、腰带、军毯、帐篷、蚊帐、背包带、水壶、炊具等。
(三)日军实施暴行的资料:见证人、受害人的口述、笔述资料等。
(四)中日两军军人用品:笔记本、书信、烟袋、眼镜、荷包、钱币、奖章、纪念章、证书、履历表等。
(五)救护伤员用品:药瓶、药罐、担架、手术刀钳、医用箱、救护包等。
(六)抗战时期的报纸、油印机、宣传单、标语、版画、钢笔、照相机、竹板、锣鼓、口琴等。
三、征集方式
1、捐赠。本着自愿的原则,将文物无偿捐赠。冀鲁豫边区革命根据地旧址纪念馆将给捐赠者颁发证书。特别重要的文物在展出时,可以注明捐赠者。
2、借展。纪念馆与文物所有者签订协议,确认文物所有权归收藏者本人,文物展览期间安全由纪念馆负责,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归还。
3、征集。组织专家对拟收购文物资料进行鉴定和价值评估,经双方协商后予以征集。
4、国有和集体所有文物(文献资料)的征集。希望党史办、档案局、图书馆、收藏协会等单位大力支持,将本单位收藏的文物(含文献资料和图片),以调拨、影印或借展的方式尽可能为我馆提供多的展览资料。
四、藏品入藏标准
文物是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代遗存。在藏品征集过程中,具体到每一件东西,不一定同时具备以上三方面的价值,但至少具备其中之一。入藏文物应是反映历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有代表性的实物。在藏品征集过程中,要注意征集对象的完整性、代表性。对于能填补馆藏空白的,对其完整性可降低标准。
五、入藏程序和归档管理
1、征集的文物或物品应做好原始凭证的记录、填写文物或物品征集清单,注明文物或物品征集地点、时间和参与人员,并经参与藏品征集的员工和领导签字确认。
2、新征集文物或物品的鉴定。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向省文物鉴定委员会申请对新征集文物或物品进行鉴定,以确定文物等级、名称。
3、新征集文物的入藏。新征集文物经省文物部门鉴定后,由藏品保管人员认真核对记录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办理入藏登记手续。入馆藏品必须填写纪念馆文物、资料入馆凭证。该凭证永久保存,对于不符合入藏标准的物品,由保管人员另行建账,并将物品放在特定地点存放。
六、经费管理
藏品征集经费支出,必须符合我馆的财务管理制度。